企业新闻行业动态常见问题

商标丨如何申请办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4-07-26 点击数:2024-07-26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第二,申请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地方受理窗口办理。

  第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包括《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第二,缴纳商标规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取变更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150元,电子申请免费。

  注意事项

  第一,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第四,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五,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第六,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第七,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第八,在商标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上一篇 返回目录 下一篇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新闻资讯 解决方案 工程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微信/QQ:
87590219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88号
微信QQ:87590219
手机:181-7047-0219
邮箱:87590219@qq.com
添加微信好友

Copyright © 2023 保定来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TXT地图  XML地图

本站为域名停放页面,全部内容为网页演示效果,无任何实际意义!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和删除!

城市列表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